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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策划协会食品委员会葛根专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为:中国策划协会食品委运会葛根专业组织,简称葛根专业组织。
第二条 中国策划协会食品委员会葛根专业组织是由从事葛根事业及与葛根行业有关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成的
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为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中国策划协会食品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
 
结和组织全国从事葛根事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有志于工作葛根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开展葛根种植
与生产技术的研究,促进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全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
服务。
第四条 中国策划协会食品委员会葛根专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策划协会食品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为中国策划协会。
第五条 中国策划协会食品委员会葛根专业组织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策划协会食品委员会葛根专业组织的业务范围为:
(一)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提供参考决策;
(二)加强国内同行间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国内赛事;
(三)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组织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培训
 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性赛事和国际学术活动等;
(四)制定科研项目指南,组织科研攻关;参与或承担科技项目、技术产品的评估、论证、鉴定、奖励和推
 广;
(五)制定有关标准、规则,开展行业资质考核、认证,加强行业指导,规范行业运行管理机制;
(六)制定行业培训计划,建立规范的培训机制,推行从业人员认证制度;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技术职称资
 格评定工作;
(七)接受委托,进行有关技术检验、复核,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八)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刊物、书籍以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团体、个人,举荐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组织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 个人会员:在该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人士;
 (四) 单位团体会员: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和社会团体;
     1、 从事葛根种植、生产、研究和提供服务的单位;
     2、 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和其他社团;
     3、 研制、生产、葛根用具、用品、食品和药品的单位;
(五) 荣誉会员:热心支持本组织工作,在实践和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或在组织
 工作成绩卓著的,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部门批准;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 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组织,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组织活动的,视
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组长、副组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
表决放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长、副组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组长、副组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组长、副组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组长、副组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组长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副组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组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组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
 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 会费、2. 捐赠、3. 政府资助、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
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
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
布。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组织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
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
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10日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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